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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4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之二第一項之監測作業執行情形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五年,並於取得監測結果之次月月底前,將環境監測執行成果登錄於政府網站。
  2. 前項環境監測執行成果,許可文件發之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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