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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潤滑油業者回收清除廢潤滑油,應符合左列各款規定: 一、具備適當回收貯存容器,並有液位檢查及防溢漏設施。 二、具備適當廢潤滑油運輸設備,以維護其運輸及裝卸之安全。 三、應設置消防設備。 四、貯存之廢潤滑油應於容器上標示貯存日期及數量。 五、貯存設施四周應有防止地表水流或雨水滲漏之設備或措施。 六、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水、廢油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地下水及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七、貯存設施應經常保持清潔完整,其貯存之廢潤滑油不得有污染地面情事。 八、貯存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其他未規定事項,準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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