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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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滑油業者應依所提回收清除計畫書、處理計畫書記載事項妥善回收清除處理廢潤滑油,並依左列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報,經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每季結束後四十五日內申報潤滑油營業量、輸出量及廢潤滑油產生量、回收量、處理量。 二、公告回收率期間屆滿日起四十五日內,申報回收率。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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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