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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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潤滑油:係指具有促進引擎、機械加工運轉、散熱或減低磨損等功用,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油料。 二、廢潤滑油:潤滑油經使用、儲存或處理後,致生雜質或變更其原有屬性產生之廢油。 三、潤滑油製造業:指製造或摻配潤滑油之事業。 四、潤滑油輸入業:指輸入潤滑油之事業或機構。 五、潤滑油販賣業:指販賣潤滑油之事業。 六、營業量:指潤滑油製造業之銷售量及潤滑油輸入業之輸入量。 七、廢潤滑油產生量:指潤滑油製造業者、輸入業者之潤滑油營業量扣除輸出量,經使用、貯存或處理後產生之廢油量。 八、廢潤滑油產生率:指廢潤滑油產生量與應回收潤滑油產品營業量之百分比。 九、回收率:指一定期間內回收之廢潤滑油量與廢潤滑油產生量之百分比。 十、共同回收清除處理組織:簡稱共同組織,指潤滑油業者所聯合成立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備為潤滑油業者執行本法規定之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事宜之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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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律給出的條文,可以針對每一項定義進行釋義和範例說明: 一、潤滑油:指具有促進引擎、機械加工運轉、散熱或減低磨損等功用,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油料。 範例:例如,符合上述定義的潤滑油可能包括引擎油、機械用油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各種油料。 二、廢潤滑油:潤滑油經使用、儲存或處理後,致生雜質或變更其原有屬性產生之廢油。 範例:例如,使用過的引擎油、機械用油等經使用後產生的廢棄油料。 三、潤滑油製造業:指製造或摻配潤滑油之事業。 範例:例如,從事引擎油、機械用油等潤滑油產品的製造或混合配製的相關企業。 以此類推,可以對每一條法條進行釋義和範例說明。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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