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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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指定潤滑油製造、輸入、販賣業者 (以下簡稱潤滑油業者) 於設立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登記之辦理,省主管機關得授權縣 (市) 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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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您提供的法規《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3 條中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指定潤滑油製造、輸入、販賣業者於設立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省(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這表示潤滑油業者需要在設立之後的三個月內完成向省(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的程序。 另外,據該法規第 3 條之檢具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意味著申請登記的潤滑油業者需要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格式填寫申請書。 最新資料顯示,針對潤滑油製造、輸入、販賣業者的登記程序,由於涉及環境保護事業,會受到相關環保法規的監管。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某潤滑油製造公司於設立後的兩個月內向省主管機關提出了申請登記的申請書,此舉符合該法規的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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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