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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潤滑油業者得依左列方式執行廢潤滑油之回收工作: 一、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二、設置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可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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