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4-1 條
- 法規代碼
- O0050007
- 狀態
- 已廢止
- 種類
-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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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格式
- 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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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潤滑油處理後之再生汽、柴油限由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者購買或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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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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