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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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滑油業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提報日期者外,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三個月內,檢具回收清除計畫書送省 (市)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委託回收清除者,應檢附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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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5 條的規定,潤滑油業者應在本辦法發布後的三個月內,向省 (市) 主管機關提出回收清除計畫書,經審核後再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如果委託其他人進行回收清除工作,則應提交相關的契約書。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潤滑油業者的回收清除行為符合法規並經過審核,以確保環境保護的有效執行。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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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