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前條回收清除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預估潤滑油之年營業量。 二、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名稱、地點及其承諾書等詳細資料。 三、預估廢潤滑油產生量、回收量。 四、回收方式、架構及回收系統運作之方法。 五、回收率監測紀錄措施。 六、回收宣導計畫。 七、緊急應變措施。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6條,回收清除計畫書應載明一系列事項,包括潤滑油的年營業量、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的詳細資料、預估的廢潤滑油產生量和回收量、回收方式、回收率監測紀錄措施、回收宣導計畫、緊急應變措施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根據環保署99年6月21日函,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以堆置、曝晒或加熱等去除水分方式處理污泥,其所產生之乾燥污泥仍屬廢棄物。這表示在制訂回收清除計畫書時,應確保廢潤滑油回收方式符合相關法規,並且需要提供預估的回收量以及回收方式、架構及回收系統運作的方法等資訊。 由於環保署在函中也指出,應加強與工商單位間聯繫,以避免廢棄物被登記為產品的情況發生,因此在回收清除計畫書中可能還需要提供詳細的廢潤滑油回收站、回收中心名稱、地點及其承諾書等詳細資料,以符合環保署的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