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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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組織之經費收支及運用管理,應訂定實施要點,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依實施要點於每年十月底前提報業務計畫書及預算書,並於每年三月底前提報業務執行報告書及結算書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有關會計報告書資料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會計師簽證。 共同組織每年應保留該年未執行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工作部分之回收清除處理費,並訂定改善廢潤滑油污染防治工作相關之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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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1條,根據法條所規定的經費收支及運用管理,共同組織應提報業務計畫書及預算書,在每年十月底前提報,並於每年三月底前提報業務執行報告書及結算書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備。而相關的會計報告書資料必須經依法登記執業之會計師簽證。 另外,共同組織每年應保留該年未執行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工作部分的回收清除處理費,并訂定改善廢潤滑油污染防治工作相關的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支用。 舉例來說,如果某一年度共同組織未能完全執行廢潤滑油的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剩餘的費用就應留存並制定相關的改善計畫,以符合法條的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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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