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共同組織之經費收支及運用管理,應訂定實施要點,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依實施要點於每年十月底前提報業務計畫書及預算書,並於每年三月底前提報業務執行報告書及結算書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有關會計報告書資料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會計師簽證。 共同組織每年應保留該年未執行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工作部分之回收清除處理費,並訂定改善廢潤滑油污染防治工作相關之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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