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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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滑油業者成立共同組織執行回收者,左列事項得由共同組織辦理: 一、依第三條規定申請登記。 二、依第五條規定提報回收清除計畫書。 三、依第七條規定提報轄區回收點之名稱、地點。 四、依第十一條規定提報處理計畫書。 五、依第十三條規定提報變更計畫書。 六、依第十五條規定申報貯存場所及處理廠 (場) 之回收量及處理量。 七、依第十六條規定申報潤滑油營業量、輸出量、廢潤滑油產生量、回收量、處理量及回收率。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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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條文
- 第十一條條文
- 第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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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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