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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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潤滑油業者之產銷、營運及共同組織回收清除處理及經費運用管理情形,或至貯存場所、處理廠 (場) 查核索取有關資料,必要時得聘請會計師或會同有關機關查核。 前項查核,潤滑油業者、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共同組織、地區性回收站及回收中心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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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系教授精通各項法規的專業知識,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3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對潤滑油業者進行產銷、營運及共同組織回收清除處理及經費運用管理情形的檢查。主管機關有權到貯存場所、處理廠 (場) 查核索取相關資料,必要時得聘請會計師或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查核。潤滑油業者、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共同組織、地區性回收站及回收中心不得拒絕前項查核。 我不知道這條法規的相關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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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