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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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滑油業者、共同組織及接受潤滑油業者委託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將有關回收清除處理之計量單據及其他足以證明回收、處理量之憑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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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4 條的釋義:根據該條款,潤滑油業者、共同組織以及接受潤滑油業者委託的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保存相關的回收清除處理計量單據以及其他足以證明回收、處理量的憑證,保存期限為五年。 舉例來說,根據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署公告的案例,如果一家潤滑油業者在某年某月委託了某家清除、處理機構進行潤滑油的回收清除處理,那麼該業者和機構都應當保存相關的計量單據和憑證,以證明回收、處理的數量,並且保存這些文件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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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