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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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滑油業者於指定前已設立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三個月內依第三條之規定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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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潤滑油業者於指定前已設立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三個月內依第三條之規定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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