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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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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滑油業者依第五條、第十一條規定提報之回收清除計畫書、處理計畫書內容涉及左列事項之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一個月內提報變更計畫書,送省(市)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一、執行回收方式。 二、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之回收運作系統。 三、廢潤滑油之處理方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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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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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潤滑油業者依第五條、第十一條規定提報之回收清除計畫書、處理計畫書內容涉及左列事項之變更者,應於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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