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潤滑油業者回收、處理廢潤滑油總量之計算,應以省 (市) 主管機關核備之貯存場所、處理廠 (場) 之回收、處理量為準。 前項回收之廢潤滑油貯存以二年為限,超過二年時,須先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回 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潤滑油業者回收、處理廢潤滑油總量之計算,應以省 (市) 主管機關核備之貯存場所、處理廠 (場) 之回收、處理量為準。 前項回收之廢潤滑油貯存以二年為限,超過二年時,須先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