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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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滑油業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提報日期者外,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廢潤滑油處理計畫書,送省 (市)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委託處理者,應檢附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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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1 條,潤滑油業者應在法規公布後六個月內向省(市)主管機關提出廢潤滑油處理計畫書,經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而委託處理者則應提供相關契約書。 參考資料可以是行政院環保署相關的公告或公告函,或者是廢棄物清理法的相關規定。例如,可以引用行政院環保署最新一次的公告,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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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