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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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滑油業者每一定期間應達成之回收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潤滑油業者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並依廢潤滑油產生量百分之百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至共同組織開立之回收共同款專戶,並委由合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執行方式執行回收清除處理工作者,不受前項有關應達成回收率規定之限制。 前項回收共同款專戶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設立之回收共同款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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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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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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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