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批發商、零售商應依左列規定推動一般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工作: 一、宣導一般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應回收之規定事項。 二、依回收清除計畫之內容配合執行回收工作。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