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環境衛生用藥業者為執行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得聯合成立共同回收清除處理組織 (以下簡稱共同組織) ;共同組織向參加業者收取費用之標準,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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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業者為執行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得聯合成立共同回收清除處理組織 (以下簡稱共同組織) ;共同組織向參加業者收取費用之標準,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