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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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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業者成立共同組織執行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左列事項得由共同組織辦理: 一、依第三條規定申請登記。 二、依第六條規定提報回收清除計畫書。 三、依第十三條規定提報處理計畫書。 四、依第十五條規定提報變更計畫書。 五、依第十六條規定申報貯存場所及處理廠 (場) 之回收量及處理量。 六、依第十七條規定申報環境衛生用藥容器營業量、輸出量、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量、處理量及回收率。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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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項法規的內容。

  • 第三條條文
  • 第六條條文
  • 第十三條條文
  • 第十五條條文
  • 第十六條條文
  • 第十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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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環境衛生用藥業者成立共同組織執行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左列事項得由共同組織辦理: 一、依第三條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