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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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業者於指定後設立者,應自設立後三個月內依第三條規定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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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環境衛生用藥業者於指定後設立者,應自設立後三個月內依第三條規定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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