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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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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業者、共同組織、基金會及接受環境衛生用藥業者委託之公、民營廢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將有關回收清除、處理之計量單據及其他足以證明回收清除、處理量之憑證保存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7條,環境衛生用藥業者、共同組織、基金會及接受環境衛生用藥業者委託之公、民營廢物清除、處理機構,均應保存有關回收清除、處理之計量單據及其他足以證明回收清除、處理量之憑證,保存期限為五年。相關資料的保存,可以作為監督回收清除、處理量的證明,確保業者遵守法規並提供有效的回收清除、處理工作。 例子:根據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某藥廠應保存了五年前的回收清除、處理之計量單據,這些憑證可以被用來證明該藥廠的回收清除、處理量符合法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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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環境衛生用藥業者、共同組織、基金會及接受環境衛生用藥業者委託之公、民營廢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將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