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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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指定環境衛生用藥製造、販賣業者 (以下簡稱環境衛生用藥業者) 於指定公告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申請登記之辦理,省主管機關得授權縣 (市) 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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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指定環境衛生用藥製造、販賣業者,在指定公告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同時,申請書的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定,申請登記的辦理,省主管機關得授權縣 (市) 主管機關為之。 根據我所掌握的資料,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的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主要是為了規範環境衛生用藥製造和販賣業者對於廢棄容器的管理。這項法規是希望藉由登記制度來管控這些廢容器的處理,在保護環境和公共衛生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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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