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鉛蓄電池業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提報日期者外,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廢鉛蓄電池處理計畫書,送省 (市)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委託處理者,應檢附契約書。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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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蓄電池業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提報日期者外,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廢鉛蓄電池處理計畫書,送省 (市)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委託處理者,應檢附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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