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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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0 條,鉛蓄電池業者應每一定期間達成一定的回收率,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公告之。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來自《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九條和第九條第二項,其中規定了業者應要在特定時限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回收清除處理費用的相關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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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