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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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蓄電池販賣業者應依左列規定推動廢鉛蓄電池回收工作: 一、宣導廢鉛蓄電池應回收等事宜。 二、依回收清除計畫書執行回收工作。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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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鉛蓄電池販賣業者應依法推動廢鉛蓄電池回收工作,包括宣導廢鉛蓄電池應回收等事宜、依回收清除計畫書執行回收工作,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針對第9條第一項的宣導廢鉛蓄電池應回收等事宜,可以參考環保署公告的相關宣導計畫或宣導活動。例如,環保署可能會公告推動廢鉛蓄電池回收的環保宣導活動,藉此提醒販賣業者應推動廢鉛蓄電池回收工作。 對於第9條第二項的依回收清除計畫書執行回收工作,則需參考相關的回收清除計畫書內容及執行情形。例如,根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的判決書內容,業者應於每單月十五日前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報前二個月份之營業量,並同時向指定基金專戶繳交所申報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以執行回收工作。 至於第9條第三項的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則需要參考環保署的相關公告。例如,環保署可能會就廢鉛蓄電池回收工作公告其他相關規定或措施,業者應依照公告的事項執行相應的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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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