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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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蓄電池業者應於鉛蓄電池明顯處標示回收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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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鉛蓄電池業者應於鉛蓄電池明顯處標示回收標誌。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內容,環保署於八九年三月八日公告指出,業者應自依規定完成登記後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於物品或容器上標示回收標誌及應載內容。而參考資料中也提到了鉛蓄電池業者未遵守相應法規的情況,因此可見這項法條的具體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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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