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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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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蓄電池業者應於鉛蓄電池明顯處標示回收標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鉛蓄電池業者應於鉛蓄電池明顯處標示回收標誌。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內容,環保署於八九年三月八日公告指出,業者應自依規定完成登記後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於物品或容器上標示回收標誌及應載內容。而參考資料中也提到了鉛蓄電池業者未遵守相應法規的情況,因此可見這項法條的具體適用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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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鉛蓄電池業者應於鉛蓄電池明顯處標示回收標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