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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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蓄電池業者應依所提回收清除計畫書、處理計畫書記載事項妥善回收清除處理廢鉛蓄電池,並依左列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報,經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每季結束後四十五日內申報鉛蓄電池營業量、輸出量及廢鉛蓄電池回收量、處理量。 二、公告回收率屆滿日起四十五日內,申報回收率。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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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6條,鉛蓄電池業者應依所提回收清除計畫書、處理計畫書記載事項妥善回收清除處理廢鉛蓄電池,並按以下規定向省(市)主管機關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報,並經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在關於申報的規定中,包括: 1. 每季結束後四十五日內申報鉛蓄電池營業量、輸出量及廢鉛蓄電池回收量、處理量。 2. 公告回收率屆滿日起四十五日內,申報回收率。 3.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針對第一點,以環保署公告的「加強辦理國民中小學推動廢乾電池回收工作」計畫為例,根據該計畫規定,中小學應於每年九月後將廢乾電池交由回收商或清潔隊資源回收車回收,並將所得的資金用於學校依規定運用。因此,涉及申報鉛蓄電池營業量、輸出量及回收量、處理量的情況,是需要按照該項法規的規定進行申報的。 對於第二點公告回收率的要求,則需要在公告回收率期間屆滿後四十五日內進行回收率的申報。這項規定可以作為業者在推動回收工作時的參考,確保回收率的準確性及時效性。 以上是依據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6條進行的釋義,並結合相關法規和業者的實際案例進行了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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