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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鉛蓄電池業者為執行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得聯合成立共同回收清除處理組織 (以下簡稱共同組織) ;共同組織向參加業者收取費用之標準,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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