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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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蓄電池業者於指定後設立者,應於設立後三個月內依第三條之規定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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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5條,鉛蓄電池業者在指定後設立者應於設立後三個月內依第三條的規定申請登記。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要旨內容,上訴人於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七條中沒有按時申報營業量,顯然屬違反規定,故情況符合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5條。
- 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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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