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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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蓄電池業者、共同組織及接受鉛蓄電池業者委託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將有關回收清除處理之計量單據及其他足以證明回收、處理量之憑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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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4條,鉛蓄電池業者、共同組織及接受鉛蓄電池業者委託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將有關回收清除處理之計量單據及其他足以證明回收、處理量之憑證保存五年。這表示相關機構必須保存相關文件以證明其回收、處理量,並保存至少五年。這可以防止不良行為和提供跡象以供查核。 範例:根據本院判決書中的部分內容可見,鉛蓄電池業者在申報回收清除處理計畫書及申報營業量、輸出量、回收量、處理量時,應提供相關的計量單據和其他足以證明回收、處理量的憑證,並保存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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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