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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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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鉛蓄電池業者之產銷、營運及共同組織回收清除處理及經費運用管理情形,或至貯存場所、處理廠 (場) 查索取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聘請會計師或會同有關機關查核。 前項查核,鉛蓄電池業者、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共同組織、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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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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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鉛蓄電池業者之產銷、營運及共同組織回收清除處理及經費運用管理情形,或至貯存場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