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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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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蓄電池業者成立共同組織執行回收者,左列事項得由共同組織辦理: 一、依第三條規定申請登記。 二、依第五條規定提報回收清除計畫書。 三、依第七條規定提報轄區回收點之名稱、地點。 四、依第十一條規定提報處理計畫書。 五、依第十三條規定提報變更計畫書。 六、依第十五條規定申報貯存場所及處理廠(場)之回收量及處理量。 七、依第十六條規定申報鉛蓄電池營業量、輸出量、廢鉛蓄電池回收量、處理量及回收率。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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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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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條條文
  • 第五條條文
  • 第七條條文
  • 第十一條條文
  • 第十三條條文
  • 第十五條條文
  • 第十六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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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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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鉛蓄電池業者成立共同組織執行回收者,左列事項得由共同組織辦理: 一、依第三條規定申請登記。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