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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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共同組織應訂定實施要點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每年定期提報必要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備。這意味著共同組織需依法成立經費收支及運用管理的實施要點,并每年提交必要資料以供核備。此外,法規還要求有關會計報告書資料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會計師簽證。 根據裁判要旨內容,法律所課予的義務是要求共同組織成立承攬契約,由共同組織為業者辦理提報回收清除、處理計畫,申報資訊等。其中的範例包括被上訴人裁處上訴人罰鍰,并非因上訴人未申報營業量,而是因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量,因此被處罰。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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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