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鉛蓄電池業者得依左列方式執行廢鉛蓄電池之回收工作: 一、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二、設置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可之方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