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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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蓄電池業者得依左列方式執行廢鉛蓄電池之回收工作: 一、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二、設置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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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鉛蓄電池業者得依左列方式執行廢鉛蓄電池之回收工作: 一、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二、設置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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