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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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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蓄電池業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提報日期者外,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三個月內,檢具回收清除計畫書送省 (市) 主管機關審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委託回收清除者,應檢附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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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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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鉛蓄電池業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提報日期者外,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三個月內,檢具回收清除計畫書送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