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廢鐵罐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指定鐵罐製造業、鐵罐輸入業、鐵罐商品輸入業或鐵罐商品販賣業 (以下簡稱鐵罐業) 檢具左列文件,向省 (市) 主管機關登記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申請書。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 三、鐵罐輸入業或鐵罐商品輸入業之進口廠商印鑑卡影本。 四、負責人身分證明。 五、產銷及營運計畫書。 六、廢鐵罐回收清除、處理計畫書。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