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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鐵罐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鐵罐業者得經由左列方式回收廢鐵罐: 一、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回收。 二、由地區性回收桶、回收站或回收中心回收。 三、由零售商以押罐費方式回收。 四、由民間團體、學校、社區或藉社會公益性活動回收。 五、由回收機回收。 六、其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回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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