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鐵罐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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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罐業者得經由左列方式回收廢鐵罐: 一、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回收。 二、由地區性回收桶、回收站或回收中心回收。 三、由零售商以押罐費方式回收。 四、由民間團體、學校、社區或藉社會公益性活動回收。 五、由回收機回收。 六、其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回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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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在《廢鐵罐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5 條中,明確規定了鐵罐業者可以透過多種方式進行廢鐵罐的回收,包括委託清除、處理機構回收、地區性回收桶、回收站或回收中心回收、零售商押罐費回收、民間團體、學校、社區或社會公益性活動回收、回收機回收等等。這些回收方式都需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才能進行。根據相關法規,這些回收方式都必須依法律辦理。 範例:依據《廢鐵罐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某鐵罐業者委託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進行廢鐵罐回收。根據法規,這樣的回收方式是符合相關規定的。
- 公益性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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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