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鐵罐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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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罐業回收之廢鐵罐,應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處理,每六個月定期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報銷售量及回收處理量,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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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鐵罐業回收之廢鐵罐,應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處理,每六個月定期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報銷售量及回收處理量,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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