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鐵罐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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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罐業以押罐費方式回收廢鐵罐者,應於鐵罐上標明押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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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押罐費的標示面對鐵罐業者而言是個很重要的事項,根據廢鐵罐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要求以押罐費方式回收廢鐵罐的業者,應於鐵罐上標明押罐費。這是為了確保在廢鐵罐回收的過程中,透明地標示押罐費,讓消費者知曉相關費用。這條規定強調了業者對於費用標示的責任,並且確保了交易的透明度。 參考資料: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其申報之營業量或進口量,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第七條規定:「業者應依其種類於每單月份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二個月營業量或進口量,相關證明文件應留存備查。」、第八條規定:「業者應依申報營業量或進口量,於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期限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費率及指定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帳號,向金融機構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專戶存管並依本辦法及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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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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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