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水銀廢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指定之含水銀電池業,於指定前已設立者,應自指定之日起九十日內,依第四條規定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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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指定之含水銀電池業,於指定前已設立者,應自指定之日起九十日內,依第四條規定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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