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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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處理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預估處理量。 二、農藥廢容器進廠 (場) 數量之監測及管理方法。 三、農藥廢容器貯存及設施。 四、處理方式、期程及污染防治措施。 五、處理設施設置進度。 六、事業廢棄物清理方法及設施。 七、緊急應變措施。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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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前條處理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預估處理量。 二、農藥廢容器進廠 (場) 數量之監測及管理方法。 三、農藥廢容器貯存及設施。 四、處理方式、期程及污染防治措施。 五、處理設施設置進度。 六、事業廢棄物清理方法及設施。 七、緊急應變措施。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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