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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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業者成立共同組織執行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左列事項得由共同組織辦理: 一、依第三條規定申請登記。 二、依第五條規定提報回收清除計畫書。 三、依第十二條規定提報處理計畫書。 四、依第十四條規定提報變更計畫書。 五、依第十六條規定申報貯存場所及處理廠 (場) 之回收量及處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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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條文
- 第五條條文
- 第十二條條文
- 第十四條條文
- 第十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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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