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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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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業者為執行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得聯合成立共同回收清除處理組織 (以下簡稱共同組織) ;共同組織向參加業者收取費用之標準,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深度解讀

根據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9 條的規定,農藥業者可以和其他業者一起成立共同回收清除處理組織,進行農藥廢容器的回收和清除處理工作。共同組織收取費用的標準,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核定。這項法條的內容指出了農藥業者進行回收清除處理工作時的組織方式和費用收取標準,進一步規範了農藥廢容器的處理流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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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農藥業者為執行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得聯合成立共同回收清除處理組織 (以下簡稱共同組織)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