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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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9 條的規定,農藥業者可以和其他業者一起成立共同回收清除處理組織,進行農藥廢容器的回收和清除處理工作。共同組織收取費用的標準,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核定。這項法條的內容指出了農藥業者進行回收清除處理工作時的組織方式和費用收取標準,進一步規範了農藥廢容器的處理流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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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