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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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回收清除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預估成品農藥之年營業量。 二、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之名稱、地點及其承諾書等詳細資料。 三、預估回收量。 四、回收方式、架構及回收系統運作之方法。 五、回收率監測紀錄措施。 六、回收宣導計畫。 七、緊急應變措施。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農藥業者採押金方式回收者,並應載明押半數額及其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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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押金方式回收農藥廢容器應具備的事項包括押金半數額及管理方法,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6 條第 2 項及前條有關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計畫書的規定。該辦法規定農藥廢容器的回收清除計畫書應包括預估成品農藥的年營業量、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的詳細資料、預估回收量、回收方式和架構、回收率監測紀錄措施、回收宣導計畫、緊急應變措施等內容。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農藥廢容器的有效回收和處理,以保護環境和公共健康。根據法條的設定,農藥業者應詳實填寫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計畫書,以達到合規的要求。 範例:《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所規定的回收清除計畫書內容,保障了農藥業者對於成品農藥的年營業量、回收方式和架構、回收率監測紀錄措施等都有明確的計畫。例如,業者需預估成品農藥的年營業量,這確保了回收系統的運作符合實際需求。同时,計畫中的緊急應變措施也確保了在意外情況下能夠適當應對,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環境保護。
- 主管機關名詞
- 押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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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