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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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業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提報日期者外,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三個月內,檢具回收清除計畫書送省 (市)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委託回收清除者,應檢附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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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5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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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