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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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及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單位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提出決算後二個月內,將該年度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及收費資料,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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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執行機關及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單位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提出決算後二個月內,將該年度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及收費資料,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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