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09.25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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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管理成本、人工成本、復育成本及操作維護成本,其包括之項目如下:
一、管理成本:清除處理直接業務之行政管理費、辦公費及行政事務費。
二、人工成本:薪資、加班費及各項相關支出。
三、復育成本:垃圾掩埋場封閉復育成本及垃圾焚化廠、其他一般廢棄物處理廠(場)終止使用之拆除預估成本。
四、操作維護成本:油脂費、保養維護費、保險費、使用證照費、燃料費、水電費、覆土費、租賃費、消耗品、灰渣清理及相關必要支出。
第五條至前條計算公式之各項數據資料,以上一會計年度之各項數據為計算標準。
一般廢棄物依本法第七條規定,採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者,準用前條規定。
執行機關及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單位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提出決算後二個月內,將該年度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及收費資料,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彙總。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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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09.2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