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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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管理成本、人工成本、復育成本及操作維護成本,其包括之項目如下: 一、管理成本:清除處理直接業務之行政管理費、辦公費及行政事務費。 二、人工成本:薪資、加班費及各項相關支出。 三、復育成本:垃圾掩埋場封閉復育成本及垃圾焚化廠、其他一般廢棄物處理廠(場)終止使用之拆除預估成本。 四、操作維護成本:油脂費、保養維護費、保險費、使用證照費、燃料費、水電費、覆土費、租賃費、消耗品、灰渣清理及相關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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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台灣的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中的第二條。這條法規列出了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所需的管理成本、人工成本、復育成本和操作維護成本,並且具體列出了每個成本項目的內容。 管理成本包括清除處理直接業務的行政管理費、辦公費和行政事務費。人工成本包括薪資、加班費和其他相關支出。復育成本包括垃圾掩埋場封閉復育成本和垃圾焚化廠、其他一般廢棄物處理廠(場)終止使用之拆除預估成本。操作維護成本包括油脂費、保養維護費、保險費、使用證照費、燃料費、水電費、覆土費、租賃費、消耗品、灰渣清理及相關必要支出。 簡單來說,這個法規是要求清除處理廠在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時,必須考慮到管理成本、人工成本、復育成本和操作維護成本等各種成本項目,以確保清除處理廠的經營成本得到合理的補償。例如,如果一家清除處理廠需要進行垃圾掩埋場的封閉復育工作,那麼這個工作的成本就應該被納入到徵收的費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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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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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